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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信用社诉庞小明、司徒日权、庞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6/3 22:02:14  作者:办公室  来源:坡头人民法院  查看:2339  评论:0

一、 关键词:农信社  金融借款合同    

二、 裁判要点:农信社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清偿责任和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连带责任。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按是否属借款期内,进行分段计算。

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 案例索引:(例:一审:(2013)湛坡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6月24日)

五、 基本案情:
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以下简称官渡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陈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雪芬,女,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伟国,男,该社职员。
被告庞小明,男,汉族
被告庞燕琼,女,汉族
被告司徒日权,男,汉族,
原告官渡信用社诉称,被告庞小明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约定到期日是2012年1月24日,月利率为8.3633‰,并约定司徒日权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利息清至2012年4月9日止。被告庞小明与庞燕琼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款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庞小明、庞燕琼未能在期限内自行清偿借款本息,不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早日收回该贷款本息,故向法院起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庞小明、庞燕琼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判令被告司徒日权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被告庞小明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司徒日权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庞燕琼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庞小明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请贷款,原被告双方于当天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本金45000元,到期日是2012年1月24日,月利率为8.3633‰,并约定司徒日权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原告依约将45000元转账给被告庞小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利息清至2012年4月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00元及利息,被告不能在借款期间自行清偿本息,不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贷款本息未获,遂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庞小明与庞燕琼是夫妻关系。

六、裁判结果
一、被告庞小明、庞燕琼共同偿还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还清。
二、被告司徒日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司徒日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小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庞小明、司徒日权、庞燕琼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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