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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因果关系参与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适用的分析

时间:2014/6/3 22:04:30  作者:办公室  来源:坡头人民法院  查看:11494  评论:0

一、 关键词
伤残等级、因果关系参与度

二、 裁判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伤残有时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除交通事故的外伤原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的体质、原有疾病等诸多因素有关,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这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需明确经过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结论如何在案件中适用以及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的问题。

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案例索引
一审: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2)湛坡法民初字第465号判决(2013年4月25日)

五、基本案情
原告李燕春诉称,2012年3月16日上午,被告符关生驾驶粤GUZ003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坡头奋勇大道由坡头原南油二区往霞山方向行驶。11时10分左右,行驶至湛江海湾大道连接线奋勇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李燕春驾驶由湛江往吴川方向行驶的电动车(搭载妻子陈土华)发生碰撞,造成李燕春、陈土华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作出湛公交认字(2012)第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符关生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陈土华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认定,被告符关生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70%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交警坡头大队于5月9日委托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重伤。数月后,该所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结论:颅脑损伤致双耳听觉障碍构成V(五)级伤残,右下肢活动障碍构成X(十)级伤残。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12月下旬,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原告因车祸致伤,分别构成V(五)级、IX(九)级伤残。两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100余万的70%款项,即703240元。2011年被告符关生在被告民安财保湛江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止。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符关生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70%共计703240元;2、判令被告民安财保湛江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被告符关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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