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婚后状告妻子离婚索赔

2017/5/5 17:07:32  
婚后状告妻子离婚索赔

奉子成婚两年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多次争吵,甚至引发肢体冲突,期间丈夫与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发现儿子与其无血缘关系。丈夫遂一纸诉状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并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近日,坡头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其他赔偿费用均不支持。

    妻子蔡某此前在已有男朋友的情况下,与另一男子陈某在酒吧自行相识并发生性关系,不久蔡某怀孕。陈某遂向蔡某提出结婚,蔡某告知其所怀小孩不知是谁的。陈某仍坚持与蔡某举行婚礼,不久蔡某生下一男孩。两年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后因旁人说儿子不像陈某,陈某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儿子与陈某无血缘关系。陈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蔡某离婚,并提出要求蔡某赔偿抚养费60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返还结婚礼金16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常争吵,多次发生肢体冲突,致夫妻关系恶化,且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支持陈某的离婚请求。儿子则由蔡某抚养,抚养费由蔡某自行承担。蔡某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和一次性生活费均不予支持。陈某请求蔡某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和返还结婚礼金16800元,也均不予支持。判决双方离婚后,双方均不上诉。

    陈智平法官释法: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是没有问题的。对于陈某提出的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及返还结婚礼金,因该案与平常所见的案例中发现孩子非亲生所产生的纠纷不一样,在常见的案例中,起诉一方通常是被欺瞒的。

    但本案中,婚前蔡某已向陈某说明所怀孩子不知是谁的。因此,不存在有欺瞒的行为,在小孩出生近两年后,陈某未经确诊孩子是否其亲生的情况下仍与蔡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作为成年人,对其选择应具有预见性。即陈某在明知孩子有可能不是其亲生的情况下,仍愿意跟对方结婚,则应承担因结婚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其婚后再以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请求精神赔偿和返还抚养费,则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陈某应自负相应法律后果。故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到,法律不会脱离常理,法律很大程度上与老百姓的认识是相符的,我们做人做事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内容转载自54湛江日报第A03版,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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