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天有不测风云,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其中风灾是自然灾害的一种,其在沿海地区发生频率高,所造成的危害让人触目惊心。原告李某因台风前将车停在酒店露天停车场,导致台风期间损坏,遂要求赔偿。经坡头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坡头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李某的损失是由于台风“彩虹”所致,而台风“彩虹”是属于不可抗力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小红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李某的轿车受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酒店无过错,则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我国立法关于不可抗力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认为属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李某认为如果某酒店能够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搭建棚户遮挡等则可以避免或减轻涉案轿车的损失。但考虑到涉案轿车所停放的位置是位于某酒店门口的空地,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属于不适宜停车的位置,因此要求某酒店做到在强台风中专门搭建棚户等遮挡物体保护车辆并不合理,故对李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天气部门已对台风进行预警,李某对此也是知情的,但其仍将轿车停放在露天停车场。
因此,李某的轿车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李某不能证明某酒店对涉案轿车的损害发生和扩大有过错,故某酒店在本案中对李某轿车受台风“彩虹”的影响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或可通过其他救助措施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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